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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完善研究

杨涵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完善研究

杨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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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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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赌博犯罪和网络犯罪相互叠加、相互助力,使得跨境网络赌博犯罪迅速蔓延发展,对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甚至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形象造成严重影响,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严重危害性但打击治理不足的一种新型犯罪。为了更好应对和处理当前愈发严峻的犯罪形势,《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并增设第三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旨在填补法律漏洞,依法从严打击跨境赌博犯罪。本文聚焦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介绍其基本情况及刑法规制现状,从中发现并分析其最新犯罪态势,并以新发展态势为基础,分析当前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促进刑法第303条的适用,从而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式的法律屏障,实现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系统性、根本性、全链条性打击治理。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及其规制现状,包括介绍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基本情况、最新发展及刑法规制现状。通过分析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打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总体数据,介绍犯罪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处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存在犯罪主体组织化、组织行为虚拟化、组织手段多样化、危害后果严重化等新发展,同时阐明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梳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刑法规制现状,为后文提出问题打下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指出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手段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更新迭代,虽然我国刑法一直在与时俱进,但在立法和司法中仍然存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部分紧紧围绕第一部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犯罪的新发展开展研究,针对犯罪主体组织化,指出犯罪主体范围过窄;针对组织行为虚拟化,指出赌资认定规则模糊;针对组织手段多样化,指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定罪量刑标准模糊;针对危害后果严重化,指出刑罚设置存在不合理等4方面最为突出的问题。 第三部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对前文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针对犯罪主体范围过窄问题,建议增设单位为《刑法》第303条犯罪主体,填补法律漏洞,实现精准惩处;针对赌资认定规则模糊问题,创新提出3个计算规则,对赌资计算予以明确,力求做到严谨准确;针对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定罪量刑标准模糊问题,建议采用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并明确不同维度下量刑标准,加大该罪的司法适用,完善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刑法规制;针对刑罚设置存在不合理问题,建议一是将无限额罚金制修改为倍比罚金制,二是增设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两类法定刑,加大刑法处罚的严厉性,探索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设置模式。

关键词

跨境网络赌博/刑法规制/立法完善/倍比罚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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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法律

导师

聂慧苹/陈佳佳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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