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交媒体的流行逐渐形成了互联网资源共享和全民娱乐的风尚,网络表情包作为一种可视化语言,已经成为线上社交必不可少的交流工具。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表情包的制作与传播蕴藏着极大的商机,也滋生了许多侵权乱象。本文综合运用内容分析法、文本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2017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22日的435份有关网络表情包版权纠纷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在梳理审判争议的基础上明确网络表情包版权及其主体认定的依据及方法。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以435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对作品独创性要件判断、版权主体认定依据和版权认定限制三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总结网络表情包版权及其主体认定的审判经验和争议问题。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网络表情包版权及其主体认定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网络表情包独创性认定标准不明;版权主体认定依据多样但效力模糊从而引起权属争议;再创作表情包合法创作的空间受限。 第二部分为网络表情包可版权性的研究。分析网络表情包的可版权性是研究表情包作者取得版权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首先明确独创性内涵,其次以制作方式为标准将网络表情包分为原创表情包与再创作表情包,最后分类讨论其可版权性以及对应的认定方法。研究发现,原创表情包符合独创性构成要件,毫无疑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具备可版权性;对于再创作表情包的独创性认定,需从受众视角,结合抽象分离和整体观察法与原作品进行对比,只有其满足版权法意义上作品所具有的个性化表达因素,不与其他作品形成实质性相似才可具有可版权性。 第三部分为网络表情包版权主体及其认定依据效力的研究。版权主体的确定是基础,权利由主体享有,唯有明确版权归属于何者,才能对网络表情包的相关版权进一步认定与保护。本部分重在回应审判实践中版权主体认定依据混乱问题,厘清审判实践中三种主要依据版权登记证书、版权协议证明以及创作信息记录之间的效力。通过对各自效力的辨析得知,当前需要重构网络表情包版权登记的效力规则,赋予其公示效力,明确版权协议的转让与许可范围,同时结合新型数字技术强化创作记录的证明效力。 第四部分为网络表情包版权认定限制的研究。再创作表情包制作过程极易与其他权利产生纠纷,虽具有可版权性,但创作者可行使的版权并不完整。本部分在梳理网络表情包版权与原作品版权、人格权等相关权益之间的冲突,进而提出可协调路径。研究可知,在获得许可的原则下,“明示+默示”许可方式结合更为适用。同时考虑扩张再创作表情包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从而使得再创者能够正当享有并行使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