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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限制从业罚的适用问题研究

周聘迪

《行政处罚法》中限制从业罚的适用问题研究

周聘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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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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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限制从业”引入行政处罚体系,将其作为一种新的行政处罚种类。为便于同刑法、民商法领域具有类似效果的手段措施作出区分,本文称之为“限制从业罚”。这既是对目前实践已经出现的具有限制从业性质的行政处罚的立法回应,也是在日益复杂的社会治理环境背景下,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新行政处罚手段。在肯定限制从业罚被纳入行政处罚种类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必须意识到当前实务界与学术界均对限制从业罚这一新型行政处罚类型缺乏足够的认识。《行政处罚法》仅在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听证部分提及限制从业罚。而对限制从业罚如何具体适用,以及限制从业罚的概念、适用理念、适用要求以及配套制度等均未作出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理论研究与回应。基于此,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限制从业罚的规范意蕴”。限制从业罚的规范意蕴应从内涵、目的和外延三方面明确,限制从业罚的内涵界定应基于实质主义立场,着眼于法规范的实质方面,注重从制度的法律效果方面进行深入剖析。限制从业罚的目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即以制裁性为主,预防性为辅。限制从业罚的外延界定则需要依据行政处罚的六大基本特征,将刑法、民商法等其它领域中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排除。在厘清限制从业罚的规范意蕴后,可以总结出《行政处罚法》将限制从业罚纳入行政处罚体系在弥补传统处罚手段的不足、规范限制从业罚的适用和明确限制从业罚的设定这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为“限制从业罚适用的理念”。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明确限制从业罚适用的理念,从而做到规范、有序的适用。首先需要遵循谦抑性的理念,在存在其它适用效果更为温和且可以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形下,不应当选择适用限制从业罚。其次需要遵循体系性的理念,将限制从业罚的适用耦合于行政处罚乃至行政行为体系之中,做到形式以及实质的体系强制。最后需要遵循协商性的理念,通过贯彻多元共治和协商对话的精神,同多元主体在限制从业罚适用的所有环节进行对话,赋予限制从业罚制度更多温情和弹性。 第三部分为“限制从业罚适用的要求”。限制从业罚适用的合法要求包括以下几点,在限制从业罚适用的法条依据方面,应当在法律责任设定层面和法条内容层面有着更高的要求。在限制从业罚适用的管辖主体方面,级别管辖上应当以限制从业罚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危害后果为标准,地域管辖上除“违法行为发生地”外还应当以“最有利于履行监督地”为标准。在限制从业罚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当基于限制从业罚本身的严重性和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和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而不适用优势证据标准。限制从业罚适用的合理要求则是恪守比例原则,通过目的正当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对限制从业罚的适用进行限制。 第四部分为“限制从业罚适用的具体制度”。该部分主要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从业罚措施后,如何对相对人的履行进行监管、执行、处罚等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是限制从业罚履行的监督需要遵循多元共治理念,形成行政机关、相对人和第三方主体的监督合力。其次是限制从业罚履行的制裁和执行制度,涉及限制从业罚期间再犯的制裁、执行和行政累犯的处罚三个方面。最后是限制从业罚履行的提前结束,即对于满足条件的相对人提前结束处罚。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限制从业罚/法律适用/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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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导师

喻少如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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