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道德标准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但由于商业道德内涵的不确定性,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商业道德的理解和适用并不一致,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响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有必要对商业道德的内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 本文第一部分研究商业道德的内涵。首先,商业道德与一般道德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就其共性而言,两者都是可以被转化的特殊社会资本,且在其所在领域都是为群体成员所普遍遵守的。就其个性而言,商业道德仅适用于商业领域,其价值追求是效率基础上的公平,肯定在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其次,根据亚当·斯密的观点,从纵向角度出发,可以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本文从义务的道德与商业道德的表述方式、违反后果等角度出发论述商业道德本质上就是义务的道德。再次,从横向角度出发,商业道德包括自由竞争、遵纪守法、平等公正、诚实信用。最后,本文综合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道德的价值取向,即自由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底色,且商业道德是经济和伦理的结合体。商业道德是市场经济中必须遵循的最低道德要求,反映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是不违背竞争规则,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梳理商业道德的司法适用现状。本文根据司法实践中商业道德的适用状况进行归纳整理,得出商业道德适用的五种主要情形。分别是同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依据行业惯例认定商业道德,这里的行业惯例具体包括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德;依据“搭便车”认定商业道德;依据多元法益平衡认定商业道德;依据法官自创规则认定商业道德。 第三部分分析司法实践中商业道德的适用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官在认定商业道德时往往存在对行为不正当性进行泛道德化说理。将被诉行为理解为浅层的“搭便车”即违背商业道德,此种认定方式貌似符合朴素的正义感和价值观,但却经不住自由竞争和效率取向的竞争法价值拷问。其次,判决书的说理存在简单化现象。法官在判决书中只是简单地以断言被诉行为违反商业道德的方式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此种说理方式没有结合具体的商业道德内涵,只是案情和法条的简单堆砌。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三个,第一,商业道德的内涵丰富,第二,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第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裁判文书的说理程度并没有具体要求。最后,对于商业道德的具体化适用存在不足。这种不足具体表现为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混乱、依据行业惯例认定商业道德存在局限性,以及法官自创规则认定商业道德进行的局限性。 第四部分提出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认定商业道德的具体建议。针对第三章陈述的问题,本研究在本章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予以解决。首先,谨慎把握商业道德的价值取向和适用条件。将商业伦理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标准,严格把握商业道德标准的适用条件。其次,强化判决书中的说理和法律论证分析。将商业道德标准转化为具体的规范,可以是行业惯例、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法官自创规则。此外,还需具体阐述对多元法益进行利益平衡的过程。最后,完善商业道德的具体适用规则。具体包括借助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商业道德、限定行业惯例的具体化适用条件、对法官自创规则进行优化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