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刑诉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规则以《审查电子数据的规定》为蓝本,而《审查电子数据的规定》发布于2016年,距今已七年时间。《审查电子数据的规定》构建的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混合审查模式是否与当下电子证据的逻辑特点和理论结构相适应、是否与当下刑事案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实践需求相适应这两个问题,需要通过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理论基础进行探析、通过对法律文本进行梳理和阐释、通过对立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进行总结和分析来回答。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模式的优化也基于前述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学理基础,通过探讨电子证据的定位这一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前提问题、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评价这一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逻辑基点问题、审查模式这一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框架问题,以电子证据的逻辑结构为基础为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这一命题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规范阐释,通过对规范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阐释,总结出在我国立法层面存在的三种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模式,对不同模式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司法实践,以微信证据为切入点,总结出司法实践对电子证据的归类这一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前提问题的选择,以及呈现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异议与审查判断现状。第五部分提出解决方案,结合学理基础和规范阐释的分析结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在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能优化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模式,充分发挥其对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的规范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