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研究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研究

黄依铭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研究

黄依铭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重庆大学
  • 折叠

摘要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核心部分,也是环境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解决流域环境污染引发的人群健康威胁和社会稳定隐患,司法应当在流域环境治理中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因此,深入研究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对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完善流域法治体系、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都有非凡的意义。 目前,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受到的关注最多,有专门的保护法,制度设计较为全面,而其他流域的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在司法协作机制方面仍存在一些研究空白。构建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必须从当前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情况出发,以生态整体主义理论、环境协同治理理论和司法权中央事权属性为理论基础,梳理其运行体系及内在逻辑,总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行困境,以探求完善路径。 流域环境具有动态性、整体性、开放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司法辖区显然不符合流域管理的要求,行政区划的分割性与流域环境整体性之间的矛盾,成为流域环境司法协作良性运行的体制性障碍。基于此,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开展流于形式,存在理念不足、顶层制度缺失、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必然影响流域司法的功能发挥。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对于流域环境生态保护至关重要。首先,应当优化流域环境协同司法、能动司法和绿色司法理念;其次,通过建立流域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设置综合性流域司法机构、完善流域环境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重构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体制;最后,统一裁判标准实现规则协同,建立多元主体衔接机制实现主体协同,明确司法协作的程序规则实现程序协同,推动流域信息共享、确立保障机制实现行为协同,以此创新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机制,解决协作运行不畅的问题。

关键词

流域环境治理/司法协作/运作机制/立法模式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杜辉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重庆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