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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剥削性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曾诗媛

平台剥削性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曾诗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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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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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催生平台发展,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进阶的产物。平台的发展壮大在提升经济社会总福利的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具有优势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容易产生一种滥用其优势地位的倾向,对平台内经营者、个体消费者用户施以不公平高价、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算法价格歧视等剥削性滥用行为。这些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亟需反垄断法的回应。因此,本文旨在关注和分析平台剥削性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和规制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平台剥削性滥用的基础认知,重点阐释了平台剥削性滥用的概念、特征和类型。首先,在平台剥削性滥用的概念方面,明确其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实施的不产生直接竞争损害而通过扭曲公平交易秩序直接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其次,指出其具有“损害对象更具普遍性、数据成为重要的剥削对象与剥削工具、剥削手段更具隐蔽性”的特征;最后,主要根据行为与数据的关联度将平台剥削性滥用分为数据型剥削性滥用与非数据型剥削性滥用。 第二部分是论证平台剥削性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首先,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分支,具有公平的价值内涵,在公平价值指导之下,反垄断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这决定了反垄断法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具有潜在的规制可能性;其次,在实践层面,诸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均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对消费者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了独立的分析,甚至将消费者利益上升到与竞争损害并列的高度,因而反垄断法对平台剥削性滥用具有规制的现实可行性。 第三部分梳理我国平台剥削性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其一,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事后规制理念由于注重行为事后损害后果,无法有效制止与预防“数据+算法+平台”三维结构下的剥削性滥用,会导致损害的泛化;其二,数字平台运营下,平台双边网络效应、跨界竞争与免费竞争的商业模式不仅阻滞利用需求产品替代性分析方法与SSNIP测试法进行相关产品市场界定,还导致以数据与算法为运行基础的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其三,构建在竞争效果要件之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性标准难以适用于平台剥削性滥用,甚至造就了平台剥削性滥用并不具有垄断违法性的假象。 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平台剥削性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提出的完善建议。其一,建议转变传统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理念,通过落实平台经济领域事前调查评估制度、实行平台反垄断合规审查外部激励机制构建事前规制路径。其二,首先,通过强化最小市场原则与引入盈利模式测试法,应对平台动态竞争下相关市场界定过宽以及免费模式导致的界定困难的问题;其次,为了应对通过市场份额界定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失准的问题,一方面,通过重视用户数量与时间因素修正市场份额法,另一方面,优化数据与算法因素作为支配地位认定的重要考量标准。其三,通过将消费者利益损害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性界定标准,弥补竞争损害违法性标准的不足。

关键词

反垄断法/剥削性滥用/消费者利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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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经济法学

导师

甘强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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