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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

唐珍

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

唐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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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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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改革试点到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正式成为我国刑事案件办理适用的一项基本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适用罪名的限制,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单位犯罪也可以适用该制度。与此同时,国家大力提倡保护民营经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也正进行得如火如荼,这与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谋而合”。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兴的刑事司法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加之单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其在适用该制度时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认罪认罚标准模糊、从宽方式单一、悔罪审查难、与刑事合规融合中的效率困境等。本文从当前的司法实践出发,系统分析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及特殊性,并结合此类案件的适用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探索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围绕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展开论述。一方面,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单位犯罪案件具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能够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从而有利于缓解我国当下案多人少的矛盾;其次,“从宽”能够激励涉罪单位及相关人员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破案,有效打击犯罪;再次,对涉罪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追诉活动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顺应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政策;最后,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我国现阶段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基于单位犯罪在意志认定、责任承担以及从宽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其在制度适用时不宜直接套用自然人的标准,而是应当另行构建符合其特殊性的制度与机制。 第二部分,介绍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现状。首先,对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现状进行概括性介绍,分别从制度适用率和罪名分布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其次,对现状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从具结书签署、诉讼代表人与辩护人、不起诉、量刑建议、从宽判决、诉讼程序、案件的办理时间、上诉抗诉二审裁决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机制的融合适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三部分,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在单位犯罪案件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在理念层面,办案人员存在过度从宽或不当从严,重自然人被告人、轻单位被告人,重被告人保护、轻被害人保护等问题。其次,在立法层面,现有认罪认罚标准、主体及从宽方式难以适用于单位犯罪,而且相关追责方式的规定也会对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形成阻碍。最后,在司法层面,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保护民营企业为名对企业家过度从宽、悔罪审查难、与企业合规融合中的效率困境、程序分流效果不明显、适格诉讼代表人选任困难以及牵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合规程序等。 第四部分,针对前述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对策。首先,在理念层面,应当秉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应当重视被告单位的独立诉讼主体地位以及合理关注被害人的利益需求。其次,在立法层面,应当填补相应法律空白,如明确单位认罪认罚的标准,拓宽其从宽处罚的体系,探索建立认罪认罚不起诉制度,分离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等。最后,在司法层面,提出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如将“双不起诉”限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细化考量指标、综合评判悔罪表现,坚持必要性原则、按需适用检察建议模式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完善程序分流机制,由律师替代职工担任诉讼代表人,取消考核指标中制度适用率的硬性要求等。

关键词

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适用/立法完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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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诉讼法学

导师

闫召华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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