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要求,航运业作为交通业重要的一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提供了不竭动力。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任务后,中央逐步将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列为“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传统行政管理诸如行政处罚相比,信用管理作为行政行为并不会给企业造成直接利益损失,但企业如果因自身失信行为被列入到失信名单中,将会面临社会信誉受损的问题,进而导致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发现,信用管理所造成的损失是间接损失,这一方式与传统的直接惩处存在显明显的不同。海事管理机构运用信用管理的方式对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等特定要素进行管理,能够有效提升航运安全水平,降低船员引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是对构建信用社会的有力补充。 海事机构开展海事信用管理建设是丰富现有行政管理手段的重要抓手。在江苏海事局首肯,太仓港口管委会的联合推动下,太仓海事局开展海事信用管理建设,结合太仓港实际,对船舶、码头、船员、代理、货主以及港口辅助作业单位等六类核心要素实施安全诚信管理,分别制定海事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在推进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分类等级的评估、信用承诺书的制定、信用修复工程等工作,深度探索了信用管理建设,获得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存在不足,在海事信用管理建设上仍然有较大提升空间。 本文在研究中使用了观察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同时使用个案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来获取相应资料和数据,基于我国行政系统信用管理现状对海事信用管理存在的相应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海事信用管理过程中隐藏的问题,给出这部分问题的解决方案,为构建海事信用管理体系打下基础。 通过比较研究法,对比分析我们海事信用管理实施前后的效果以及借鉴国内其他部门的信用管理检验。发现目前我国海事系统信用管理建设存在缺少上位法支撑、信用管理的时间持续性和地域连续性差、管理制度不健全、体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结合上述问题提出了对海事系统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海事系统信用管理机制等相应对策,为我国海事信用管理工作的实施进度和完善提升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