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设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而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不法原因的给付人可以请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与其他行为相比有其特殊之处。一方面,不法原因给付中当事人或违反强行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在当事人的利益之外法律威严和公共利益也可能受到影响。若一概适用返还规则,法院将无需考虑法律规范目的与公共利益,容易招致不合理的结果,导致制度利益与社会效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一概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会使给付人实施不法行为没有后顾之忧,就算不法目的未能实现其也可以收回已履行的给付,无助于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不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因此,司法裁判为了获取更公平合理的结果往往会寻求其他规范依据,有的借助不法原因给付不予返还的原理拒绝返还,但缺乏论证过程;有的借助自然之债等制度调整;有的为了避免适用统一返还规则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拒绝审理;有的判决收缴财产,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学界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研究多致力于制度建构,关于解释与续造的研究较少,且大多聚焦于某一类型或某一方面,角度较为单一。此外,现有的完善返还规则的路径存在一定缺陷,不是处理不法原因给付返还问题的妥当方案,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探寻妥适的处理方案,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观察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规定与实践,可以发现比较法对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思路大致遵循一般禁止返还,例外允许返还的处理方案。禁止返还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有:惩罚不法给付人、维护法庭尊严、阻止不法行为人获利、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一致性。然而这些正当性基础也受到诸多质疑,其确实无法圆满回答为什么同样不法或不法性更甚的受领人可以保有给付等问题。司法实践证明,一概禁止返还与一概允许返还一样,均会导致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基于此,域外法设置了一些例外规则,给予给付人获得救济的空间。大陆法系一般规定的是仅受领人存在不法原因的情形,英美法系逐渐形成了非同等过错、撤出的机会、依靠原则的例外规则。而这些例外规则也存在理解上的差异,面临适用上的困境,且法律规范目的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之后,一些国家进行了反思与改革,提出了结构化的系列因素裁量方法,注重对公共政策的考量,尽可能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案件裁判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我国相同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启发。 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法的规则变迁表明,统一返还规则与禁止返还原则无法妥善解决所有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问题,决定是否返还需要考虑案件事实与相关政策因素。我国缺乏专门规定,然而可以通过对统一返还规则进行目的论限缩,将禁止返还更为合适的情形排除在外,以填补法律规范的漏洞。对此,裁判者需要对制度规范利益、当事人利益、第三人利益这三方面的利益加以考量和权衡。首先是返还结果与法律规范目的的关系。何种返还结果更利于促进被违反的法规目的实现,则何种结果在此种考量下就更为合理。此外,利益冲突时的权衡以及手段与目的比例关系的权衡也应得到关注。其次是当事人的违法及过错情节。虽然当事人实施了不法原因给付,但其不法性可大可小,应当得到差异化处理。给付人不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明显轻于受领人时其将更可能得到法律支持。最后是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法原因给付除涉及参与不法交易的当事人与受到冒犯的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之外,还可能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若第三人不具有不法性,其应当得到优先保护。裁判者只有系统性地考量上述因素,才能恰当平衡制度利益、当事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的关系,决定何时适用目的论限缩,得出合理且有说服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