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独立入罪前,司法上泛化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定罪与量刑不均衡。为保护公民公共出行安全,回应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司乘冲突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实际需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独立成罪,为纠正以往司法偏差提供了依据,但目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妨害安全驾驶罪适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要点进行详尽规定和补充。本文在细致梳理九十多个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基础上分析研判,发掘本罪适用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适用为研究内容,对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梳理本罪主客观要件司法认定现状,找出司法实践中本罪定罪的争议点,以此为基础提出本罪司法适用的解决对策。除去引言和结论外,文章共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证考察。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检索司法案例,共得到93份刑事裁判文书,31份不起诉书,整理现有的刑事裁判文书,统计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罪名适用、审理程序、客观方面的裁判数据,通过案例数据分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罪名适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认定情况,总结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适用现状。 第二部分根据上文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适用情况,总结归纳本罪司法适用问题。一是客观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妨害安全驾驶罪设立后,由于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缺位,该罪的行为要素在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不一致,结果要素危及公共安全认定形式化以及对地点要素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出现了不同理解。二是主观要件论证过程被忽略,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对被告人主观罪过论证分析不足,存在客观归罪倾向。三是与相关罪名间界限模糊,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适用出现了混淆。 第三部分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成因分析。结合刑法相关理论,司法实践情况,探讨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本罪的客观要件标准理解不一,行为要素暴力、抢控,结果要素危及公共安全以及本特殊地点要素公共交通工具范围,都存在着认识和理解分歧,导致审判机关难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本罪的规制范围。二是本罪的主观要件标准理解不同,关于主观要件存在不同观点,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因而在裁判文书中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论证。三是本罪与相关罪名关系不明,本罪与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四部分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对策,也是全文的核心内容。首先,将本罪的客观要件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使用暴力应做狭义的理解,抢控应有抢夺和控制两种含义,驾驶操纵装置应做广义解释,阐明危及公共安全具体内涵,危及表明程度较低,公共安全应理解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安全,该罪危险结果的认定应依照具体危险犯的判断标准,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应当包括小型出租车、网约车、单位班车。其次,对本罪主观要件内涵剖析,指出构成本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需要分情况予以考量,并指出犯罪目的并非本罪主观要件的考量要素。最后,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轻罪与重罪的关系,可能发生较低程度的现实危险时适用本罪,可能发生较高程度的现实危险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与寻衅滋事罪发生竞合时,应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