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法律适用研究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法律适用研究

魏淼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法律适用研究

魏淼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陕西理工大学
  • 折叠

摘要

《民法典》的实施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法院可以通过及时颁布人格权禁令以防止侵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人格权禁令制度建立了一项对人格权进行事前保护的机制,弥补了传统事后保护机制的不足。但目前该制度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理论界及实务界就该制度的性质、具体适用等尚未达成一致认识。为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人格权禁令制度,切实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有必要对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围绕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分以下五个部分进行了研讨。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并厘清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性质,为下一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梳理分析出人格权禁令制度适用的实质条件,即《民法典》第997条文义之内的适用要件和文义之外的考量因素。其中法条文义之内的适用要件包括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某种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和申请人提供证据,法条文义之外的考量因素包括胜诉可能性、是否提供担保和利益衡量。第三部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归纳出人格权禁令制度在法律适用中的困境,具体包括对“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的判断标准不明晰、对证据证明标准不清楚、对法条之外的考量因素审查不确定、人格权禁令适用程序不明确这四个问题。第四部分考查并借鉴了域外国家禁令制度的经验,得出明确禁令制度的审查标准、考量相关利益的平衡和注重公共利益、完善禁令审查程序这三点启示。第五部分以问题为出发点,提出我国人格权禁令制度法律适用的完善路径,一是要合理确认“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标准,依据不同的侵权类型以多种方式合理确认“难以弥补的损害”标准;二是要采用较高盖然性证据证明标准,以保证禁令制度的审慎适用;三是要考虑法条之外的人格权禁令考量因素,即考虑胜诉可能性、分情况提供担保、权衡相关主体利益及公共利益;四是要明确人格权禁令制度的适用程序,通过采用独立的人格权禁令裁决程序,以及明确无需适用前置程序,使人格权禁令制度发挥其独特功能。

关键词

人格权禁令制度/法律适用/审查标准/利益平衡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王敏/周晓平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陕西理工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