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法修正案(十一)》视角下无限额罚金刑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十一)》视角下无限额罚金刑问题研究

高婧

《刑法修正案(十一)》视角下无限额罚金刑问题研究

高婧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中央民族大学
  • 折叠

摘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现代刑罚轻缓化理念的浸润,罚金刑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适用,其发展趋势甚至大有取代自由刑刑罚体系中心地位之势。当前我国刑法中超过半数的罪名设置有罚金刑,其中无限额罚金刑更是占据我国罚金刑体系的半壁江山,且从历次刑法修正案来看无限额罚金刑呈现出不断扩张适用的趋势。《刑十一》共计19个条文涉及无限额罚金刑的修改与增设。毋庸置疑,本次修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限额罚金刑、倍比制罚金刑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困境。但是囿于无限额罚金刑制本身所具有的两面性,导致学界对于《刑十一》扩张适用无限额罚金刑的合理性产生争议,且无限额罚金刑所携带的负价值又会使得《刑十一》扩张适用无限额罚金刑产生一定的现实风险。因而,本文着眼于《刑十一》研究无限额罚金刑制度,对于《刑十一》修改与增设无限额罚金刑的现实动因及合理性进行探析,在明晰《刑十一》修改与增设无限额罚金刑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风险规避之策,以期对完善我国无限额罚金刑制度有所裨益。本文沿着这一思路行文,总共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在明晰无限额罚金刑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刑十一》中无限额罚金刑的立法配置进行梳理。无限额罚金刑区别于限额罚金刑与倍比制罚金刑的本质特征在于立法上对罚金数额的无限定性。《刑十一》通过取消既有罪名的罚金刑数额确定基准,对既有罪名增设无限额罚金刑以取代没收财产刑,增设新罪名配置无限额罚金刑进一步扩大无限额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适用方式上,均采用必并科制、复合制罚金刑。 第二部分分析《刑十一》扩张适用无限额罚金刑的现实动因及其合理性。无限额罚金刑本身所具有的制度优势使之受到了立法者的青睐,同时《刑十一》对于无限额罚金刑的扩张适用事实上是风险社会中积极预防刑法观在刑事制裁领域的体现。《刑十一》扩张适用无限额罚金刑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取消罚金数额下限基准、以罚金刑取代没收财产刑、在非贪利型轻微犯罪中扩大适用罚金刑。 第三部分对《刑十一》扩张适用无限额罚金刑可能产生的现实风险予以明晰。无限额罚金刑罚金数额确定标准缺失,导致其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亦可能加剧司法裁量失范;《刑十一》扩张适用无限额罚金刑采用的适用方式有加重刑罚结构之嫌,亦可能加剧罚金执行难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对《刑十一》扩张无限额罚金刑可能产生的现实风险之化解。首先,对于当前我国关于无限额罚金刑的误解予以纠正。应当明确罚金数额的限定性并非仅仅来自于《刑法》规定,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亦可以实现对罚金数额的限制;明确无限额罚金刑并不意味着加重处罚;重申罚金刑与自由刑均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且二者之间为此消彼长的关系;明确不能一味追求无限额罚金刑预防目的的实现而超出其报应目的的范畴裁量罚金数额。其次,在对无限额罚金刑数额进行具体裁量时,应当以犯罪数额作为参照系、以自由刑作为参照系、参照前置法对具体违法行为罚款、综合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调节罚金数额。再次,应当通过限定必并科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激活复合制罚金刑修正无限额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最后,借鉴域外罚金刑制度探索更为丰富的罚金刑制度,构建月额罚金刑制与罚金刑易科制度,完善我国的罚金刑制度。

关键词

无限额罚金刑/合理性/风险规避/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王一超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