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唐令东传对日本中央官制的影响

唐令东传对日本中央官制的影响

贺加贝

唐令东传对日本中央官制的影响

贺加贝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
  • 折叠

摘要

“令”是中国古代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一系列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包括官品令、选举令、考课令、田令、赋役令等诸多的内容,其作用在于规定封建国家的基本制度,稳定社会秩序。唐朝处在封建社会的成熟期,唐令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唐朝时期,曾经多次颁布诏令,例如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永徽令,唐玄宗开元年间先后颁布开元前令以及开元后令。唐令中关于官制的一些规定例如官品令、选举令、考课令等东传日本,深刻影响了日本的官僚制度。 隋朝初年,日本尚处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飞鸟时代,为摧毁氏姓贵族势力,建立中央集权制度,自然而然地将隋唐成熟的封建制度作为学习的榜样。推古八年(公元600年),飞鸟朝廷向隋朝派遣了第一个使节团,开启了中日两国间交流常态化的过程。唐朝时期,日本朝廷更是先后十九次派遣遣唐使前往中国。在这种背景下,日本进行了多次政治经济改革,在推古天皇的支持下,圣德太子确立冠位十二阶,颁布了宪法十七条,明确了君臣之间的等级秩序。公元646年,孝德天皇正式颁布《改新之诏》,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改革,这次改革称作“大化改新”。大化改新加快了日本学习和引进唐朝律令的步伐,日本律令制度初步形成。其后《近江令》《净御原令》《大宝律令》以及《养老律令》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先后颁布,使日本律令制度逐渐成熟。 唐朝的官僚行政管理制度,是当时日本着重学习的对象。大化改新之前,日本处于部民制末期,需要建立起新的封建统治秩序,确立天皇至高的权威。其中,为限制贵族的势力,统治阶级对中央官制进行了持续的改革。仿照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建立起二官八省制;学习唐朝的官品制度,实行位阶制度;在官署行政运行方面,实行四等官制度,全面对标唐朝的四等官连署制;同时采取散位制度,照顾中下级贵族,稳定社会秩序。在官员人事制度方面,从官员的选拔、考核、惩罚以及俸禄等方面,参考唐令体系,建立起符合日本现实的官员人事制度。日本的这套官僚体系直到明治维新才正式废除。 由于日本自身的岛国性质,人口、文化以及社会风俗都与中国迥异,唐令中的许多复杂的制度,并未被日本继承。令规定了封建国家的基本框架,唐日双方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国情不一,这就决定了日本不能完全照搬唐令,而是要根据自身社会现实有所改变。例如日本设立神祇官,负责宗教祭祀,这是日本根据宗教传统设置的特色官职;日本实行“官位相当”制度,官员先被授予位阶,再根据位阶大小给予不同的官职,这是唐朝所没有的制度。日本学习和引进唐令,贯穿了整个平安时代,《养老律令》的完成,标志着日本官僚制度改革的完成,尽管伴随着藤原氏和武家政治的兴起,日本律令制度不断衰弱,但是在这过程中,日本封建制度得到确立,旧贵族势力遭到打击,对于日本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很大推动作用的。

关键词

日本政治史/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制度/唐代法律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史

导师

刘晓林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