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拐卖妇女、儿童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的一种犯罪,同时也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妇女和儿童权益进行保护时所坚持的一个重要方向。1997年,我国现行刑法对1979刑事条款进行了修改,用“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了“拐卖人口罪”,在刑法条款中明确对妇女、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由此,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罪又成为社会热点,在国家持续高压打击和有关部门合力整治的态势下,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但还有人仍存在侥幸心理,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也不断多样化,犯罪形式依然不容小觑。随着拐卖对象范围的不断扩大,加重法定刑涵盖的范围不足,犯罪分子年龄的逐渐降低等问题的出现,使得现行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无法评价这些新出现的问题。本文在论述拐卖妇女、儿童罪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新出现的问题做了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具体结构如下: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点和缺点做了详细的说明。在此基础上,着重对当前国内外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问题相关的研究状况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研究的发展趋势,为今后的深入开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的立法沿革,介绍我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概念的界定及本罪社会现状的特点,为下文展开详细论述做铺垫;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整理、分析其构成要件,明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 第三部分,通过对目前出现的立法问题和学者的相关观点的阐述,详细介绍我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包括构成要件方面的不足、“奸淫”加重情形的局限性、买卖双方惩罚失衡和追诉期限规定不合理等几个方面展开。 第四部分,通过搜集、整理、阅读和提炼域外的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分析国际公约、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中对拐卖人口罪的积极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以促进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方面及实践方面的完善。 第五部分,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的建议和对策,完善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与实践,完善本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规定、完善“奸淫”加重情节的规定、提高收买方法定刑,延长或取消对拐卖者的追诉期限。以达到对犯罪分子应有的惩戒力度。 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问题中的法律漏洞方面的研究,旨在明确和规范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惩办和治理拐卖妇女、儿童罪,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