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推动了社会进步,给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带来了诸多便利,在这些便利的背后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迅猛发展的算法技术涵盖了生活的各个领域,催生出新型的用工方式,对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造成新的冲击与挑战。算法的“遮蔽效应”模糊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界限,使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体系受到挑战,若没有新型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只会有增无减。此外,算法时代的劳动管理模式产生的问题提醒着我们算法并非是一项绝对中立的技术,其作为企业价值取向的承载体如不对其加以规制,必会导致算法霸权,威胁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了对新型劳动模式下算法管理的崛起作出回应,本文首先阐述算法管理的基本理论,从劳动过程理论出发,分析了算法管理在劳动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发现算法管理下决策与控制两种功能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共同对算法管理模式中的劳动过程产生作用。接着比较了传统管理方式与算法管理方式,表面上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从属关系较弱,劳动者有较多自由进行自主工作,实际上算法管理却带来了更严格的监督机制,强化了对劳动者的数字控制。基于以上分析,探明算法管理在劳动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探求对其加以法律规制的路径。 通过梳理算法技术在劳动管理中的普遍应用造成的有关问题,包括:算法隐性歧视、劳动者隐私权受侵、劳动者工作自主性降低、劳动关系认定争议频发等问题,进一步了解算法管理对劳动行为、劳动过程的导向作用。同时,考察域外规制算法所探索的制度与路径,以欧盟与美国模式为例,分析域外规制算法管理的措施,比较双方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发现二者都在规制算法的具体措施中都设置了“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因此,我国可借鉴这一经验在劳动法框架内引入该制度来规制算法管理。 在前者基础上,结合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将现有算法规制体系与劳动法律体系相衔接,提出了具体规制建议。依据对算法管理在劳动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分析,提出将算法管理纳入劳动规章制度的建议;针对传统劳动从属性理论难以适用于算法管理模式中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提出以技术从属性构建劳动关系认定实质基准,丰富发展劳动从属性理论;对于算法管理中产生的过度劳动问题,构建平台用工劳动基准体系,其中以任务计量型的劳动基准为平台用工劳动基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发挥新时代新就业形态下进行集体协商维权的作用。基于对以上规制建议的探讨,以期为算法管理模式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略尽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