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称为主观过错条款。主观过错条款的适用研究首先应当以立法目的为导向,明确肯定主观过错条款的总则性定位,肯定主观过错条款在整个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的普遍作用;其次,主观过错条款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定罚条款,主观过错应当视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直接决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成立;此外,行政机关在量罚阶段,应当适用主观过错条款,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进行二次评价,并通过当事人客观行为判断主观要素。关于主观过错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选取30个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类型分析,归纳了所选取案例的裁判要旨。 该条款的实施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责任主义的重视,是迈向主观归责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由此,行政机关管理行政秩序以客观归责原则为主导的历史发生了转变,在行政处罚领域确立了主观归责原则的地位。实践中适用主观过错条款尚存在一些问题,分别是过错推定存在局限性、未区分故意与过失、证明规则不明确、未限制另有规定的权限和缺乏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针对以上五个问题,本文提出了优化适用主观过错条款的思路:明确二元制的归责方式,且简易程序另论、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明确合理的证明规则、加强“另有规定”的限制和完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行政处罚法》应当吸纳责任主义精神,丰富责任条款,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行政处罚归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