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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研究

宋晓涵

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研究

宋晓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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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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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违反相应的夫妻忠实义务,否则将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协议。实务中,夫妻忠诚协议共有财产责任型、非财产责任型以及混合责任型三种类型,且因该协议在签订主体、签订目的以及签订内容上具有鲜明特点,在实践中的应用率逐渐提升。然而,自夫妻忠诚协议诞生至今,社会各界对其效力认定问题一直是观点林立,相关民事纠纷化解面临重重阻碍。经梳理分析115份裁判文书后发现,与夫妻忠诚协议相关的民事纠纷呈现横跨时间长、覆盖地域广、纠纷类别多的特点。各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观点各有不同。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前,主要存在“有效、无效、附条件生效、效力区分以及无强制执行力”五种观点,观点分歧显而易见。而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多数法院倾向于“无强制执行力”这一观点,支持“有效”观点的法院数量相对较少,这使得“无强制执行力”成为当前的主流观点。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之所以存在观点分歧,实则是出于多方面原因。首先,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协议效力认定的开端就陷入困局。其次,在夫妻忠诚协议的功能定位问题上,各方因持有不同见解,增加了效力认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再次,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都颇具争议,究竟是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合同编,还是侵权责任编等,目前尚未有定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标准复杂多样,不仅影响认定过程,更难以形成一致认定结果。最后,夫妻忠诚协议纠纷的可诉性问题是协议效力认定无法绕开的重要议题,但该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及是否允许其单独可诉均存有诸多争议,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为完善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有必要积极回应前述争议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夫妻忠实义务兼具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双重属性,而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当事人对该义务的细化与强化,本质上应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第二,夫妻忠诚协议不仅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还能有效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救济之不足,具有正向、积极的社会功能。第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应先行遵循《民法典》总则编以及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四,以《民法典》第143条为核心依据,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认定标准,同时列举协议无效的典型情形,让协议效力认定标准更加清晰。第五,夫妻忠诚协议纠纷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对此类纠纷的单独可诉性也应予以认可,以满足现实所需,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关键词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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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民商法学

导师

张雅维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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