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功能性原则是指将由功能性决定的表达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该原则在各国的版权制度中普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借由“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适用,将功能性决定的表达纳入思想观念范畴而予以排除。在版权客体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功能性原则的隐身导致版权法在具体适用时问题丛生。明确构建版权法上的功能性原则,梳理并确立其具体适用方式具备必要性。功能性原则在我国版权法尚缺少明确化、体系化的讨论,司法实践中已有适用功能性原则处理附功能性创作物版权纠纷的案例,但仍然存在功能性的范畴界定不清、功能性的判断标准混乱等问题,尚不足以满足版权实务需要。域外版权实践中已有通过判例法的方式明确构建及适用版权法功能性原则的探索,可以为我国版权法功能性原则的构建与适用提供经验启示。 功能性原则在我国版权法上尚不具备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构建的条件,可以通过司法上与既有版权制度相衔接的方式构建。版权法上功能性的范畴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技术功能性和经济功能性。应采用“功能唯一限定”标准来界定应排除版权保护的功能性表达,具体判定一个表达是否构成功能性表达则需从作品内部与外部综合判断。功能性原则可以适用于一切附功能性创作物,具体适用路径可在“抽象分离法”的基础上予以完善,主要包括确定功能性、判断并排除功能性表达、对完成过滤后的内容进行独创性判断或侵权对比三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