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消费隐私,指的是在当下已经迈入以及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全新时代进程之中,个人在进行广泛的文化消费活动时所留存的事物、行为、情绪等不愿为他人所干涉或探知的信息、活动以及空间。这些个人隐私包括个人的身体与身份信息、情感与思维信息以及空间与行为轨迹信息等多个层面,而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消费隐私保护则是针对以上的隐私内容所做出的相应保证与维护,防止用户的个体隐私被滥用或是被侵害。挖掘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消费隐私的内涵,应当把握住其存在、形式与价值三个部分。从其存在的角度来说,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隐私的存在本质是信息隐私在文化消费范畴之内的具体表现,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隐私的存在形式表现为对数字主体私人边界的区隔,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隐私的内部逻辑在于技术深入人文所带来的悖论与矛盾;从属性特征的角度来说,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隐私有着三个特性,即流动性、精神性与宽泛性,对其保护的规则体系建构应当适应其存在的内生特质。提到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的隐私保护价值,可以归纳出三条价值意蕴:一是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隐私保护是体现尊重文化消费者主体意志的必要内容,二是对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隐私的保护可以推动文化消费市场长远有序健康发展,三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消费隐私保护可以作为探索人文与技术平衡的实践切口。 目前,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消费隐私保护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伦理失范、技术失衡与监管困难三个方面。其中,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隐私保护中所存在的伦理失范困境是指对于文化消费者作为整全的核心主体这一伦理向度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全景监视引发的主客颠倒、商家杀熟与差异化定价对文化消费者消费体验的削弱以及人工智能时代消费文化视阈下隐私商品化所带来的消费价值异化三个具体层面。而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隐私中所存在的技术失衡现象十分广泛,其中较为典型明显的技术主要有算法推荐、AI换脸以及AIGC等,这些技术的不当利用对文化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除此之外,由于文化消费隐私的跨度宽泛,各国的可借鉴保护经验存在适用程度上的局限性,当下的监管总体存在立法与管理体系不完善以及文化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对其运用综合运用包括技术、法律、监管等多维度、多方面的手段来进行纠治。首先,应当树立统一的文化消费市场保护原则指导,确立知情同意、前瞻预防、公平公正三个文化消费隐私治理原则。另外,要实现“用技术克服技术风险”的文化消费隐私技术治理,推动AI前沿技术在文化消费隐私保护中的应用。最后,要完善现下的文化消费隐私保护管理体系,借鉴吸纳各国现有的保护经验优点,推动建设以立法、监管政策为主,以文化产业行业自律为辅的隐私保护制度系统,同时,也要进一步提增强化消费者的隐私意识,减少敏感信息自我披露现象的发生。 对于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消费隐私的认知,我们不应当仅仅从伦理道德与法律监管的层面去对其进行一个单一的保护性的定义。实际上,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消费隐私所涵盖的内涵宽泛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其在未来新的智能文明发展的进程当中,是一个可以用作个体活动的重要信息部分。对于消费者主体来说,文化消费留存的电子足迹可以增强消费者文化消费体验,提高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效率;从社会的技术实践层面来说,文化消费隐私可以反向拓宽人工智能应用的实践领域,优化现下智能化的AI助理的人格性特征,实现真正的个性化定制式服务,同时,文化消费隐私也是当下所强调的数字遗产的重要部分,在数字永生的想象中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