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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的出罪事由研究

张琳

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的出罪事由研究

张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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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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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是指受虐妻子趁施暴丈夫处于熟睡或其他不能抵抗的状态时杀害施虐丈夫,反杀行为与丈夫的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间隔性。近年来,随着妇女权利保护意识和平权意识影响力的日益壮大,社会对受虐妇女事后反杀案件的关注度也逐渐提高。尤其是对于一些受虐妇女在难以忍受严重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事后反杀施虐丈夫但仍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社会民众的司法认同感极低。通过对近几年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严重家庭暴力而事后杀夫案件的司法大数据统计可以发现,受虐妇女无论是在违法阶层还是在责任阶层都面临着封闭化的出罪空间。虽然,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与普通故意杀人行为相比在行为人经受长期的受虐待事实、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和刑罚预防必要性缺失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差异性,但是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并没有充分考虑其是否具有出罪事由,而是仍然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显然,这种封闭化的出罪空间对受虐妇女而言缺乏正义性。 近些年也不乏有学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正当防卫说、受虐妇女综合症说、期待可能性说来作为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的出罪事由,但是仍然未从根本上打破受虐妇女出罪空间封闭化的现状。主要原因是,在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出罪上,上述传统的出罪事由都有其局限性。首先,将受虐妇女的反杀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不符合我国关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规定,不宜将其作为出罪事由。其次,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出罪事由同样面临问题。其进路一合理信念理论判断过于主观,完全是凭借行为人个人对危险来临是否确信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自身防卫从而出罪;其进路二认为受虐妇女存在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出罪,这就会造成那些积极求助公力救济,最终迫不得已选择杀夫的行为人无法出罪的悖论。最后,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出罪事由也存在弊端。其本身的宽泛性和模糊性,导致其不应该再作为一项单独的出罪事由予以适用。所以,在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缺乏有效的出罪事由的前提下,合理且具有可执行性的司法适用标准,更无从谈起,最终导致长久以来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所面临的封闭的出罪空间无法打破。 所以,不妨转换视角,从正当防卫和期待可能性的传统视角的束缚中跳脱出来,以责任阻却的防御性紧急避险进行出罪。防御性紧急避险是针对危险源本身进行避险的情形,在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能为其找到法律依据。在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上,受虐妇女所面临的是持续性的给合法权益带来紧迫性损害的风险,属于紧急避险中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在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上,摒弃生命利益不可衡量的单一利益衡量说,采纳综合利益衡量说的观点,从而认定受虐妇女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性质为违法阻却为原则责任阻却为例外。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杀夫行为超过了违法阻却的限度,只能在责任层面被阻却。一方面,避险对象是危险产生方,故法益值得保护必然性会有所下降,但是被避险人此刻(在被杀的时间节点)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而只是给避险人制造了一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所以被避险人法益值得保护性下降幅度不能等同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人,因此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超过被违法阻却的避险限度,不能够在违法层面被阻却。另一方面,受虐妇女基于双层减低原理即基于行为不法的减少和行为责任内容的双重减低在责任阶层被阻却从而出罪。具体而言,避险人出于保全处于危险中的法益的行为意志而为避险行为,表明行为意志与法秩序的一致性,违法性程度降低;同时,防御性紧急避险中避险人的决意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下降或不再存在,行为中所突出的思想就不再是可指责的人对法律的蔑视态度,因此行为的责任内容由此减少。 最后结合理论分析,在实践中对于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防御性紧急避险出罪事由的司法适用,应该重点考察受虐妇女所面临的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间、危险程度,对不得已要件的具体衡量以及对行为主体的范围限制。指明其适应标准,引导司法实践打破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所面临的封闭化出罪空间,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有助于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受虐妇女事后反杀行为/紧急避险/出罪事由/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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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李海滢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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