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96条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在域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经历了从开始不承认到最后有条件承认的过程。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适用范围上的困境。《民法典》第996条的请求权基础不明,并且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中未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价值。第二方面是在适用要件上的困境,包括《民法典》第996条中规定的“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多种解释,容易造成歧义,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难以判定等。第三个方面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困难。 为了深入研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非违约方给予充分的救济,本文以对非违约方全面救济的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和兼顾违约方的利益原则为指导,结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和抚慰功能,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要件,以及违约精神损害数额考量因素。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厘清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论证《民法典》第996条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责任,认可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明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将《民法典》第996条的侵害客体从仅限人格权扩大到人身权益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结合考量因素综合判断侵害的“严重”程度。第三,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以合理预见性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为指引,综合考量合同的目的和性质、过错与责任相当、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违约方责任承担能力等参考因素,并系统分析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否并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