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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研究

司蕴哲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研究

司蕴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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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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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留存与限制问题,一直是学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如何处理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维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常运转,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与员额制推行的司法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经对天津地区2019-2023年间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裁判文书整理分析后发现,该地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理由主要集中在定罪量刑异议、事实认定争议、一审程序违法、新事实发生等几大类型,其中量刑异议类占比尤为突出。而在此之中,又有大量的认罪认罚被告人,在一审获得量刑优惠后,为达量刑合意之外的其他利益,在案情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无实质理由提出空白上诉。样本整体呈现出现实权利救济需求与大量违约型上诉共存的突出特点。 与在上诉案件中的超高占比不同,量刑异议类的上诉理由并未引起二审法院同等程度的反应或支持。从二审法院裁判结果的视角来看,二审发回与改判率畸低,法院采纳的依据分别在事实认定类、新事实发生类上诉理由集中。检察院也以其抗诉理由的集中化,表明其目的的明确性,即以抗诉行为收回被告人的从宽利益,遏制上诉权滥用。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待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与撤回上诉行为效力的问题上,司法机关之间却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个案当中也暴露出量刑合意未获保障、协商主体地位失衡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面对司法实践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应当在保留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础上,引入上诉审核制度,采取裁量型上诉模式。通过对被告人上诉权予以适当限制,推进繁简分流,实现无效上诉案件的有效过滤,将司法资源倾斜于争议案件,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实现二审的救济与纠错功能。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鉴于控辩双方事实无争议、量刑已达合意,除非存在自愿性、合法性基础欠缺或程序违法等情形,那么在二审的启动的标准制定当中即可充分予以考虑。结合实践中被告人上诉理由类别集中化的展现,对可以启动二审程序的上诉理由予以明确。同时,在上诉审核制度下,司法机关的释法说理和告知引导义务需要得到进一步落实。一审法院在宣判时,文书中应当对裁判结果进行释法说理,并规范内容书写,明确已评价情节和事项。此外,还应同步书面告知被告人上诉权利、能够启动二审的上诉类型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应线索材料清单。进入到上诉理由审核阶段,二审开庭前以阅卷的形式,审查认罪认罚被告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与证据线索。在规定时日内作出是否启动二审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驳回其上诉申请并以书面形式予以释明。需要提供线索而被告人提供材料不足的,给予短期补正期限。若无法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上诉条件的,应当驳回其上诉申请。 为了更加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夯实制度的正义基础,在引入上诉审核制的同时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更加透明的协商机制,保障被告人知悉权,平衡信息差;引入过程审查,强化实质审查与监督,确保被告人的实质参与,改变被告人被动接受量刑建议、被动等待处置的地位;同时,从优化激励机制、队伍建设和案件质量考核机制处着手,提升法律帮助质量,给予被告人充分的法律武装,推动两造平衡,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当中被告人自愿性的实现,进一步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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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杨波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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