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单独犯罪直接侵害法益不同,帮助犯是从属于实行犯而间接对法益造成侵害的犯罪类型。同时,作为修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帮助行为本身不具有定型性,因此判断何种协助、助益行为属于犯罪的帮助行为,需要进一步分析帮助行为与实行犯之间的关系才能予以确定,唯此也才能为帮助犯的结果归责提供必要前提。解决上述问题绕不开对帮助犯因果关系相关内容尤其是判定方法的考察。 在帮助犯因果关系判定方法的选择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其一是帮助犯与实行犯同一因果关系说,其二是以促进的因果关系说为核心的帮助犯独立因果关系说。但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立场均无法完美地解决帮助犯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极易导致认定范围过宽或过窄的情况出现,因此风险升高理论便有了用武之地。在具体的案件中借助风险升高理论,考察帮助行为升高犯罪发生的风险大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明晰乃至量化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并且根据这一标准可以防止帮助犯的认定范围出现过度扩张或限缩的情况。可以说,风险升高理论为合理判定帮助犯因果关系开辟了新的路径。 利用风险升高理论解决帮助犯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需要明确帮助行为的作用对象、帮助时间、判定标准等先决问题。具体来说,在以风险升高理论为核心的帮助犯因果关系框架下,帮助行为的作用对象为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而非犯罪结果,因此要着重分析帮助行为对实行犯的行为而非犯罪结果产生的助推效果。在此前提下,应从事前的角度,以案发前或案发当时能够认识到的情况为判定素材,分别在刑法规范和经验认知两个层面,对帮助行为升高风险与否以及升高幅度大小予以分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借助假定因果流程,为帮助者合理设定合义务的替代行为以协助考察。此外,为进一步印证上述方法的合理性,特选取一系列真实的帮助犯案例并予以类型化划分,逐一进行了分析验证。如构成物理性帮助需要帮助行为触犯刑法规范且提升实行犯犯罪行为发生的风险;构成心理性帮助则需要使实行犯更加安心地实施犯罪;通过“定性+定量”的方式分析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提升了犯罪发生的风险,进而判断构成犯罪帮助行为与否;设定合理的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不作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帮助行为。 据此,借助风险升高理论,并设置规范化的判定流程和方法,既可以为帮助犯因果关系的判定提供理论支撑,也为解决实践中帮助犯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当然由于风险升高理论本身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相信经过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方案的持续优化,其在帮助犯因果关系领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