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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的适用研究

贺浩轩

新《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的适用研究

贺浩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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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上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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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中关注度最高的争议话题之一,主观过错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再次迎来行政法学界的研究与学习。2021年我国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第33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简称“主观过错条款”)。学界对此条款的理解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一是构成要件说,即在行政处罚认定过程中必须考量的要件之一;二是处罚免责说,即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中的定位并非是构成要件,仅作为免于处罚的情形;三是认为该条款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由于该条款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例如,在相对人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这一问题上,怎样才算达到“足以证明”的证明标准的规定模糊,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适用这一条款,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本文主要围绕这一条款,分析主观过错条款适用的基础,探究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对主观过错的适用要旨进行解读。首先通过梳理行政处罚引入责任主义的前后两个阶段,直面行政处罚未引入责任主义阶段时立法缺失主观过错的问题,其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行政处罚中对主观过错的解读呈现分散的局面。正是这些问题的出现,新行政处罚法决定引入责任主义,但引入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理论层面对主观过错条款性质的讨论热度不减,实践层面在制定新行政处罚法过程中日渐明确和清晰主观过错条款的内容。最后树立责任主义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然地位,这是主观过错条款的内在要求,也是行政处罚法完善过程的必由之路。 第二部分结合现阶段理论与实务中的问题重新审视主观过错条款。通过梳理立法文本、分析行政机关的认知和实践以及法院的认定和判断,得出主观过错条款存在以下三层困境:一是过错推定适用范围过大,过错推定不应成为行政处罚认定主观过错的基本原则;二是主观过错条款悖离过罚相当原则,主观过错条款还需进一步完善;三是主观过错条款的分类不够明确,从刑民对主观过错的具体规定以及域外规定的角度阐明新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分类不明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主观过错条款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提出完善建议。一是提出要限定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即要以可预见性为前提,确定过错推定的应用范围,并且行政机关配合相对人举证;二是完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实现“过”与“罚”的对应,作为与犯罪并立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之构成,可以比照犯罪论体系进行建构,笔者坚持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素阶层化的处理方式,参照刑法三阶层理论构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三是提出要借鉴刑法过失论中对注意义务的审查,从而解决行政处罚中过失违法行为过多但无法准确认定的问题,提出构建以过失为常态、故意为补充的行政处罚归责模型,要对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进行正确把握,做好区分,以此构建完备的行政处罚责任体系。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主观过错条款/责任主义/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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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导师

韩思阳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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