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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

刘敬

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

刘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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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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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根据该条款,父母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但该条只是对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予以禁止性规定,并未明确父母不当处分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由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产生了诸多争议。本文从解释论角度,对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问题予以较为深入的分析。 父母不当处分行为中“不当”的认定标准为“非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因为只有在维护子女利益时才可以处分其财产,反之若未维护其利益则父母的处分行为系不当处分。对于该标准的适用,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基准,并结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类型、家庭共同利益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一致性与冲突性、处分的必要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四个标准进行判断。对于父母不当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路径,大致有五种学说,即表见代理路径、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路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识别路径以及无权代理路径、无权处分路径。对于上述路径,应当认为法定代理不能适用于表见代理且有违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宗旨,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路径则适用范围狭窄且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效力性强制规范路径对相对人过于苛刻且利益层面不对等,管理性强制规范路径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无权处分路径和无权代理路径则均具有一定局限性,但二者可以共同成为解决父母不当处分行为效力认定的路径。一方面,《民法典》第35条第1款为法定代理限制条款,父母的不当处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因此父母在以子女名义为不当处分行为时可以适用无权代理路径。另一方面,父母以自己名义为不当处分行为则适用无权处分路径。若适用无权代理路径,该行为应为无效;在无权处分路径下,根据法律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关于不当处分行为的后果可以从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两方面予以确定,这包括与子女和相对人两个角度。对相对人,须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确定父母对相对人的责任;对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下,父母若未尽到注意义务则要承担相应责任,若造成未成年子女利益严重受损的可撤销其监护资格。

关键词

父母不当处分行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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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田韶华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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