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娼妓现象是人类社会躯体内的肿瘤。在1949年以前的中国,娼妓的存在有数千年历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历程中难以根治的“恶疾”。娼妓涉及的社会问题,至近代更加突出,严重威胁到中国社会经济与文明的进步。 民国时期的长沙为湖南省会城市,是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农村小农经济破产、军阀混战、自然灾害、吏治腐败等复杂因素造成的社会动乱背景之下,一部分家庭或社会底层女性生计艰难,长沙娼妓产业吸纳了包括周边城市在内的底层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民国长沙娼妓业、娼妓涉及的诸多社会问题由此产生并逐渐突出。 对于娼妓问题之治理,北京政府时期的长沙官方尚处于逐步摸索阶段,稳步推进对乐户、乐女治理章程的基础搭建,并将公娼之外的秘密卖淫行为纳入警方治理体系;同时官、私慈善机构亦关注娼妓的悲惨命运,试图通过人道主义援助来改善长沙娼妓生活境遇。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当局一度提出“废娼”口号,但实际仍承续“寓禁于征”的政策路径,并对公娼与私娼有更为严格的把控,各项政令层出不穷。全面抗战爆发后,湖南省妇联成立特种妇女训练班,组织长沙城区的妓女进行学习、劳动训练,参加徵募寒衣支援抗战活动,长沙妓女群体首次以积极力量出现在地方公共社会舞台,展现长沙全民抗日之决心。四次“长沙会战”至解放战争时期,为挽救民族危亡、维持社会治安,长沙实施了严禁公务员狎妓、严管妓户妓女营业、严查秘密卖淫的政策,实际无法从社会根源上治理长沙娼妓问题,长沙公娼产业在解放前夕逐渐有“回暖”趋势。 解析民国时期长沙娼妓问题及其治理,对比同时期中国其他城市的类似情况,有“大同”存“小异”。“大同”,就全国性的经济、政治地位以及近代化进程而言,长沙的地理方位、城市等级、社会发育程度,虽远不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武汉等更为发达的中心城市,治理娼妓问题,同其他城市一样,长沙官方机构亦往往听命行事,不僭越中央或省政府的政策、法规。“小异”,一方面为寻求更为妥善的治理途径,长沙跟随过发达城市的治理思路、仿效它们的治理举措,运用于本地实践时,往往程度有所削减,力度、进展远不如前者;另一方面,长沙娼妓更多来源于农村或或湖南次级地区,依据长沙城市规模,形成了与其他地区娼妓业、娼妓略有差异的特点。 对比新中国成立后一举废除娼妓制度、娼妓社会问题被彻底根除,民国长沙娼妓问题治理总体上是失败的。实施公娼制下的“寓禁于征”,除了为警方带来不菲收益,并未切实遏止娼妓业在长沙城市的扩张势头和阻止娼妓社会问题愈加恶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