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有关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主要为单一保护法益说和复杂保护法益说,其中复杂保护法益说作为洗钱罪长期以来的通说,在理论分析和实践指导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法律规制后,复杂保护法益说在解释“自洗钱”型洗钱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时,出现了排除上游犯罪保护法益的理论问题。尽管复杂保护法益说又提出了将提供资金账户型“自洗钱”排除于洗钱罪之外以及对传统复杂保护法益进行重新解释等解决方案,但仍无法与现行立法相匹配。在此背景下,多数司法机关仍继续沿用复杂保护法益说的理论路径,对自洗钱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出现了混淆“自洗钱”和“他洗钱”行为类型、不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行为主体,扩大推定犯罪行为人犯罪故意等审理与裁判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复杂保护法益说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各类学说的合理论证,探求洗钱罪立法原意以及当前社会对于洗钱罪法律规范的目的价值,将洗钱罪的保护法益进一步细化,明确区分“自洗钱”与“他洗钱”保护法益的不同,提出“选择性保护法益”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而帮助司法机关能够更准确地识别不同类型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充分发挥保护法益的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