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风险社会这一宏观背景下,环境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风险本身所固有的不确定性特征,使得现有的科学技术在风险防范领域遭遇了一定的挑战。具体而言,这种不确定性导致科学技术在准确识别和认知环境风险方面存在难度,无法做到精确预测和判断。传统的环境诉讼方式,往往侧重于事后救济,不仅成本高昂,操作难度亦大,难以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因此,需要从事后救济转向风险预防,寻求更为有效的环境保护途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当前环境保护需求的一种积极回应,它摒弃了传统的“无损害无救济”民事侵权责任观念,转而强调事前的风险防范。该诉讼形式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且在实践过程中始终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规定了重大风险的可诉性,但在具体如何应用这些规定上,却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随着生态环境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的日益凸显,如何准确认定“重大风险”,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然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议题。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也进一步凸显了对重大风险进行预防的紧迫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面临着诸多难点。因此,本文通过对具有参考性和代表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对现有规则和实践进行了深入反思。其中,关于重大风险的认定依据、证明规则以及认定专业性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旨在明确“重大风险”的认定依据,完善其证明规则,提升认定的专业性,从而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