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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法律问题研究--以凌某某诉抖音案为例

郭照

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法律问题研究--以凌某某诉抖音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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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贵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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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社交平台的产生使传统线下的社会交往关系转移到了社交平台之上,网络社交平台从注册到使用都离不开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个人信息数据成为网络社交平台发展、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其价值不断显现。同时,个人信息作为产业升级发展、经济繁荣的重要资源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但随着其价值被深度挖掘的同时,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等问题频繁发生。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信息主体的财产权益,还体现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人格利益,同时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基石。而传统知情原则已经无法满足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因此,如何在发挥个人信息价值最大效益的基础上,使信息处理者在规范、标准的框架内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且不损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这一概念应运而生。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但都只是粗略的规定,分散于各个条文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以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凌某某诉抖音一案,引出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也即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边界和网络社交平台的收集权问题。第二部分基于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进行逐一分析,首先梳理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界定明确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和其他许可使用、优位利益豁免等规则之间的关系及其使用范围等。其次,网络社交平台作为私主体因为基于技术、资金等自身优势、用户的让与、法律法规的授予拥有了具有公权力特征的“私权力”的个人信息收集权,但在行使该权力的过程中,由于网络社交平台作为私主体的属性,谋取利益是其本质,出现了收集权的不正常运行,随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还利用自身的信息权欺诈、胁迫用户,造成信息主体的权益受损。第三部分,基于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使理用制度的不足以及收集权的失范问题,本文从采取过错原则、明确个人信息分类制度、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完善非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赔偿制度等几方面提出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从建立个人信息收集的行政许可制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度、构建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规审计制度和明晰隐私协议的内容框架等几方面对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收集权失范问题提出制度改进建议,以期在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方面提出一点浅薄的见解。

关键词

网络社交平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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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夏雪/谢彪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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