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是家国一体的共同体社会,历来重视伦常关系,由先秦“五伦”原则改造而来的“三纲五常”,更是中国帝制官僚时代伦理思想的主流。因此伦常关系被看作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法律有很大的篇幅来调整、维护伦常关系,便形成了伦理入法的传统。而《驳案汇编》收录了清代乾隆和嘉庆年间经过驳议而改正的判牍和少部分照原议拟请的判牍,其中有156宗判牍涉及君臣、父子、夫妻、师徒、亲属相犯,是研究在清代司法审判中伦理因素究竟如何影响定罪量刑、《大清律例》如何与案件审判实现允协的一手史料。 以《驳案汇编》为分析对象,以“三纲”为线索,研究涉及君臣、父子、夫妻关系之间的判牍,重在划分“三纲相犯”之类型并将裁判结果进行量化分析。而其中的“长幼”之伦、以及比拟“父子”而来的“师生”之伦相关的判牍,虽未直接体现在“三纲”的命题上,但它们与“三纲”之事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些直接反映伦理内容的判牍,同样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案涉伦理因素在事实认定阶段,影响着案件审理官员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在法律确定阶段,指导着案件审理官员选取适合本案的法律依据。受到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融入相关的伦理考量,能够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尽管这种做法可能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有所冲突,但是这并不妨碍通过创造性转化为当代司法实践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