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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研究

崔洪淼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研究

崔洪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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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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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997条新增设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将救济时间点提前至可能发生不法侵害时,突出事前救济,强调效率价值,弥补了传统救济保护模式的不足,开启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新模式。然而,此次立法仅设置了一条概括性规定,并未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如禁令的保护范围、“难以弥补”的认定、证明标准、效力、程序、担保、救济等方面都亟待完善,禁令的制度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彰显。为此,本文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基础,结合相关学者的理论研究,通过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的分析,总结归纳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实践困境,借鉴吸收国外相关禁令制度的共性经验,以期为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准确适用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以学界的理论观点为研究基础,概括总结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概念、性质、功能,并通过具体分析行为保全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相关制度的差异,凸显禁令的特有价值,为后文探寻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路径提供坚实的法理基础。 第二部分是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立法与司法适用现状的分析。在立法上,通过分析现有法条,发现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仍存在较大的缺陷,处于实体规则不具体,程序规则缺位的状态;在司法上,通过分析梳理现有可查询到的司法案例,发现法院与当事人对人格权侵害禁令持谨慎态度,禁令的适用成功率较低,为后文具体分析禁令的司法困境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的研究为基础,总结分析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具体适用困境。具体表现为保护范围、“难以弥补”的认定、证明标准等实体规则不具体。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效力、担保规则、救济规则不明确,程序规则缺失混乱。在执行上,存在执行效率与惩罚力度过低的问题,导致禁令制度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实践运行效果不佳。 第四部分以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所面临的适用困境为基础,探寻域外国家禁令制度在此类相关问题上的实践经验。通过分析域外国家之间的共性做法,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做法,作为我国完善禁令的具体参考。 第五部分在前几部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完善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的人格权,区分设置不同的标准。本文通过将人格权划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依据不同人格权的特点,区分设置禁令的审查标准,类型化设置禁令的认定标准、证明标准与效力期限,对物质性人格权应采用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对精神性人格权应采用相对严格的审查标准;第二,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程序规则。通过合理设置审查组织,明确审查形式、审查期限、担保规则、救济规则,构建独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完善禁令的程序保障;第三,在禁令执行上,通过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增加惩罚措施,弹性设置罚款金额等措施,保障禁令的执行效果,以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

人格权侵害禁令/立法模式/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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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任成印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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