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系传统成年监护采替代决定制度(SubstitutedDecision-Making),以监护人理性代替本人理性,强调监护人决定为中心及本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替代决定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本人利益,是法律家父主义和民法积极干预私人自治在监护领域的体现。进入20世纪中叶后,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加之国际人权和残疾人保护运动的影响,替代决定的弊端——忽视残余意思能力和本人真实意愿造成的对意思自治的过度侵人逐渐遭受诟病。 由此,以“尊重本人自我决定、尊重残余意思能力、维持生活正常化”为核心的协助决定制度开始出现。协助决定制度(SupportedDecision-Making)来源于残疾人保护的“非歧视”理念,形成于20世纪国际残疾人保护运动(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代表),并在各国成年监护改革中日臻丰富。 在学术研究层面,协助决定目前并无统一明确的定义,但就其核心内容构成已无大的争议,即:在制度目的上,协助决定旨在保护心智障碍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尊重其残余意思能力;最大原则是尊重本人自主决定权或尊重本人真实意愿而非本人最大利益;在适用路径上,首先是协助启动与行为能力的脱钩,监护启动不再完全依赖行为能力宣告;其次是根据意思能力丧失程度不同和变化情况建立差异化的保护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将协助决定作为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已是不言自明的趋势,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将其引入实现本土化”的问题上,针对该问题的研究,既有共识也存在争议。 首先,在行为能力类型划分、监护与行为能力具体如何脱钩、协助决定如何与现有监护制度衔接、成年监护具体保护类型等问题上依然存在争议。但就以下问题基本达成共识: 共识一:民法典第35条部分吸收了“尊重心智障碍者自我决定权”的协助决定理念,经由法解释路径,可为未来协助决定引入创造空间; 共识二:监护启动与行为能力挂钩存在诸多弊端,“完全挂钩”应当被突破。 共识三:单一的替代决定保护模式无法适应差异化的监护需求,应当实现心智障碍者和老年人的保护措施类型化、层级化以适应不同意思能力者。 基于上述共识,本文试图就“我国如何借鉴协助决定制度”展开探讨,具体思路如下: 第一步:协助决定制度概述。厘清协助决定制度的核心内容,并对理论研究焦点和比较法经验做简要梳理。 第二步:协助决定制度的法理基础。旨在回答协助决定制度引入的正当性和可行性问题。 第三步:构建制度引入的法律解释路径。旨在实现两个目标:第一,如何突破监护与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完全挂钩的不合理现状。第二,如何从现行民法典规则中解释出协助决定制度的适用空间。 第四步:立法层面的完善。首先明确成年监护协助决定制度在我国法语境下的核心内容和具体适用规则;其次,解决协助决定制度与现有成年监护规则衔接的问题;再次,完善监护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 最后,在前述问题解决的基础上,以成年监护主要的保护对象(老年人、心智障碍者)为主体,基于意思能力的差异,构想我国类型化、多层次的成年监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