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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代理制度适用研究

李晶晶

我国职务代理制度适用研究

李晶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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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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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代理制度对于推动商事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第170条规定了职务代理制度,这是职务代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进入公众的视野。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改变《民法总则》对职务代理制度的规定,并将职务代理制度规定在第170条。职务代理制度的确立虽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第170条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导致第170条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与争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第21条、第22条对职务代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对合同中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而第22条则是明确了印章对职务代理行为效力的影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虽进一步完善了职务代理制度,使职务代理制度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但是并未完全解决职务代理制度现存的问题。本文从职务代理的基础理论出发,着重研究职务代理制度的司法现状,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本文分为四章完成对我国职务代理制度适用的研究: 第一部分为职务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明晰职务代理的定义;其次通过对职务代理性质各种学说的解读与分析,得出职务代理为委托代理的结论;最后通过对职务代理权权源各种学说的解读与分析,得出职务代理权来自授权行为的结论。 第二部分为职务代理制度的司法现状。通过对职务代理制度的实践考察,分析条文中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在案例中的实际运用、“职权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和“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在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第三部分为职务代理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第二部分对职务代理制度司法案例的分析,找出该制度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首先,按照该制度设立的目的,职务代理的被代理人应该只包括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将特殊法人等非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职务代理被代理人的情形;其次,由于法律的规定较为模糊,很难认定职务代理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之间的基础关系是否仅限于劳动、雇佣这两种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否成为职务代理的被代理人也存在争议;再次,由于法律未对职权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适用中法院认定职权范围存在困难。而第170条第2款与第172条的之间的关系不明晰,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混乱;最后,很多法院在说理部分将“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的名义”作为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而这一构成要件与隐名代理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 第四部分为解决职务代理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首先,针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范围过宽的问题,提出将被代理人限定在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范围内;其次,针对法律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的规定较为模糊的问题,明确因劳动、雇佣、委任等基础关系而与被代理人存在隶属关系的组织内的人员都可以成为职务代理的代理人,“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再次,通过类型化明确职务代理的范围,厘清第170条第2款与第172条之间的司法适用;最后,明确170条与隐名代理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职务代理/职权范围/司法适用/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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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王杨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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