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及其权利行使

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及其权利行使

范晗

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及其权利行使

范晗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安徽大学
  • 折叠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基于规则的生成、基于统计的生成、基于深度学习的生成,技术的进步使人们逐渐打破对该领域的刻板印象,人工智能不再是刻板、僵硬、毫无创造性的生成机器。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仅靠肉眼已经难以分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和普通作品有何区别。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仅带来行业的剧变,更是对人类主体地位的冲击,在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司法判例过少的情况下,需要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尽快作出安排。 从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范围来看,现有的版权归属模式主要有四种安排: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程序的设计者、人工智能程序的使用者、人工智能程序的投资者,除了第一种情况,其余场合都将版权归属于人类主体。本文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进行安排主要兼顾两点:首先,通过明确权利归属保证生成式人工智能市场有序发展,平衡各个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既要保持创作者的热情,也不能打压投资者的积极性,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其次,敦促法律以明文规定将人工智能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依法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进行保护,是出于市场经济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不能简单粗暴地将新兴事物拒之门外,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层面的突破不能成为其转变为权利主体的理由,即便在不久的将来,在强人工智能实现的那一天,人工智能本身也不应当具备权利主体地位。 同著作权法对普通作品的限制一样,在保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有明确归属的前提下,仍需要对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本文将从缩短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强制标注和署名义务、法定许可三个角度,约束权利人的行为,维系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面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这个崭新的领域,法律在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变化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展现其包容性,不宜大刀阔斧进行修改。因此本文所有的制度设计,包括版权归属和权利限制的安排,都已经最大可能地利用了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旨在解决问题之余,激发现有法律制度的生命力。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法定许可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汪金兰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安徽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