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研究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研究

王龙飞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研究

王龙飞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北京交通大学
  • 折叠

摘要

《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该条款充分体现了保险法中两个最重要的原则,一个是最大诚信原则,另一个是对价平衡原则。但我国目前就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规定并不完整,立法上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判例未能公平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情势变更,该制度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二者关系如何也值得探讨。本文结合近年来相关司法判例进行分析总结,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探索优化之路径。 正文共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首先分析典型案例,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裁判适用的是全部赔付或全为拒赔的“全有全无模式”,但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适用全有全无模式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公平有效地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除提出以上问题外,《民法典》实施后,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情势变更,其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具有相似性,都是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的不公平。那么是否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制度相关规定来完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 第二部分为对上述问题背后适用制度的理论剖析。首先,针对第一部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次,对情势变更是否能够作为危险通知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在区别被保险人主观状态的基础上,情势变更与客观的危险增加契合度更高。同时,还对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最后,从立法和学理两个层面分析了全有全无模式的缺陷。 第三部分为参照情势变更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鉴于现行制度下的法律后果模式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公平,建议引入“对应调整模式”,从而更加契合对价平衡原则。其次是建议借鉴情势变更,限制保险人全为拒赔或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引入再磋商程序,对客观的危险增加情形下,为被保险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

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对价平衡原则/情势变更/再磋商义务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王世海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