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纠纷,裁定物质损害赔偿。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国际法中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但基本上都仅限于国际公法领域。然而,随着晚近仲裁实践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开始进入国际投资法领域,成为仲裁庭必须面对并作出裁定的问题。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于投资者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新兴问题的处理引起了不少争议。 需要承认的是,一方面,认定投资者精神损害赔偿是充分赔偿原则以及保护投资安全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性、投资者起诉的适格性以及仲裁庭对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管辖权使得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认定投资者精神损害赔偿兼具可行性。因此,国际投资仲裁庭有必要也有能力认定投资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文以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沙漠路线置业公司诉也门案为切入点,对该案进行分析与思考,梳理出了目前仲裁庭在认定投资者精神损害赔偿时的主要争议:认定的实质规则问题与认定的赔偿数额问题。 在认定的实质规则问题上,当前仲裁实践中所采用的“例外情况”门槛测试是有其合理性和重要意义的。尽管目前“例外情况”门槛测试仍随着实践不断发展,但其核心要义就是要求不法行为及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和实质性。虽然有学者批评此种做法是对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偏离,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设立了更高的门槛,但本文指出仲裁庭适用的“例外情况”门槛测试是鉴于国际公法与国际投资法之间的差异,从而对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合理调整,而非一刀切地直接移植。“例外情况”对于维护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平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在认定的赔偿数额上,当前的仲裁实践存在明显缺憾,具体表现为说理薄弱以及完全跟随先例裁定相同赔偿数额等。鉴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的确无法追求对其进行精准衡量。但是精神损害的量化仍需有合理依据和标准,而非完全由仲裁员自由裁量。本文结合国际人权法庭处理精神损害赔偿的经验以及已有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提出了公平原则、遥远性测试、相称性原则、双重计算风险与利息问题四大考虑因素,以期能够为量化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合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