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未成年人是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要求,保障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有利于提升其自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激发未成年人的创造力和内在驱动力。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发表的意见也应当被适当听取采纳。我国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对该项权利有所涉及和规制,要求父母在监护和离婚事宜中听取未成年人意见,但是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概括,缺乏具体可行性。日本为贯彻落实公约规定,以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为基础和依托创设完善了未成年人程序代理人制度以及家事裁判所调查官制度,成立和发展了儿童相谈所、家事裁判所等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机构。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相关理论基础,梳理考察日本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发展历程和保障举措,发现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保障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成年人的独立主体地位极易被忽视,将其视为家庭和父母的附属品;第二,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认定标准僵化,仅以年满8周岁这一要件为硬性标准;第三,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局限于家事司法领域,未涉足学校教育、社会生活等领域;第四,我国没有建立实施未成年人保障的专门机构,“泛社会化”的责任要求不利于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真正实现。相较而言,日本在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方面采取的举措更加成熟完善,而中日在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立法背景、原则、目的具有相通性,且两国的保障重点均定位于家事司法审判,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日本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实施优点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进行完善。首先,我们要落实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理论基础,确立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引导“父母责任”与国家亲权结合共治;其次,我们要明确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实现方式,即确立并尊重未成年人表达的独立主体地位,扩大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适用范围,释明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认定标准;再次,要设置专门的保障机构,为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构建全方位、多元化保障体系。最终实现我国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障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