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实施,袭警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被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法律震慑力度。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途径不再仅能依靠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体现了刑罚体系的自我完善、刑事政策的综合考量以及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我国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与社会秩序的整体有序运行必然是十分重视的,追究犯罪也无法与刑事政策相割裂。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执法前线的人民警察需要长期直面和处理诸多的社会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警民冲突的局面。对于行为手段复杂、暴力程度升级、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袭警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袭警行为作实质出罪是也法治的应然之道。 本文主体部分共四章,旨在坚持罪刑法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前提下,重新审视袭警罪的司法适用过程,深入认识“暴力袭击”与“人民警察”的核心要义,进一步厘清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适用界限问题,对袭警罪的司法适用提出规范建议,以限制袭警罪的泛化适用现象。 第一章为袭警行为的司法认定概况。笔者通过对192份袭警罪判决文书与35份妨害公务罪判决文书进行实证数据研究,梳理关于袭警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得出大部分袭警行为属于轻微暴力行为,且具有行为类型多样化、致损情况轻微化、行为对象针对化及刑事制裁轻缓化等特征的结论。 第二章为袭警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该部分提出了实践中司法者在打击较轻违法犯罪行为时,暴露出的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把握不清的问题。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暴力袭击”行为认定不一、对辅警作为袭警罪犯罪对象存在分歧以及对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适用界限不明。 第三章为袭警罪司法适用问题的成因。在行为认定方面,由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暴力袭击”存在争议,实践中司法者未对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主动攻击与被动抵抗属性进行区分,也未对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实质影响进行综合考量,导致袭警罪在刑事司法中逐步扩大刑罚圈及用刑机械化的司法现象。在犯罪对象方面,由于刑法体系中未对辅警是否属于袭警罪的保护对象进行明确,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人民警察”的涵摄范围也存在不同见解,实践中还常以辅警人身损害情况作为袭警罪的定罪依据,导致辅警的身份定位不断被混淆。在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适用界限方面,由于受袭警罪新罪名犯罪对象特殊指对性的影响,司法者未从严区分两罪名主客观要件,也未深入辨析两罪名之间的关系,导致“同案不同判”或对行为人非难性认定倚轻倚中的情形出现。 第四章为袭警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建议。该部分主要从明确袭警罪基本法益出发,明晰“暴力袭击”的内涵与外延,释明辅警在刑法体系中的身份定位,对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适用界限进行实质辨析。为了进一步规范袭警罪司法适用问题,使袭警罪的司法实践更加统一有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立法者应针对袭警罪的争议问题进行立法、修法,司法者应摒弃对袭警行为动辄入刑的实践模式,以期未来在袭警罪适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