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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模式选择

孙华鑫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模式选择

孙华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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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云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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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逐步迈入深水期,案件涉及的范围大幅度扩张,需要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模式选择作出系统性回应。当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试点中形成了“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又称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合规考察模式”(又称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两种推进路径。两种模式具有各自的优势,但同时面临诸多方面的制度困境和现实难题。从国外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实施样态看,形成了以美国为特色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模式”和以英国为特点的“司法审查模式”。以上两种模式具有可资借鉴的经验,但也难以摆脱水土不服的问题。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推进应当充分发扬现阶段形成的“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但同时应检视“单一制模式”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现状。本文将立足于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发展理论和适用现状,基于比较法研究的思维,从国外合规不起诉的适用中提炼出经验与不足,从而为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模式选择提供借鉴与思考。 本文共包含四章。第一章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模式适用现状。该部分介绍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融入司法实践的两种模式,并对两种模式的运行过程和优劣得失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二章为域外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模式考察与思考。该部分一方面介绍了国外企业合规不起诉运行的两种模式,另一方面以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导向,对上述两种模式进行了批判性思考。 第三章重点阐述了推行企业合规所采用何种路径的判断问题。企业合规不起诉应该采用何种模式?需要考虑何种因素?这是本部分需要讲述的问题,以期为下文“双轨制”模式的提出作出理论铺垫。 第四章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双轨制”模式之提倡。本章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未来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当采用何种模式?也即模式的提出问题。二是为什么要采用该种模式?也即模式的证成问题。三是该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也即模式的适用问题。鉴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模式选择应当考虑多元化的因素,本文主张提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双轨制”模式。至于“双轨制”模式适用的宏观逻辑,须遵循适用与选择的“二阶层判断”理念。关于“适用”的第一阶层,涉罪企业以具有挽救的现实基础作为前提判断,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涉案单位必须构成单位犯罪,否则不能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二是对涉罪单位进行合规整改要求其具有整改的必要性和预防再犯罪的可能性。关于“选择”的第二阶层,本文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判断原则。

关键词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模式选择/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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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简琨益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云南财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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