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有担保功能的债务加入以其特有的优势在市场交易中萌芽并蓬勃成长为广受交易主体青睐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552条为债务加入“正名”,与比较法上各国渐趋将债务加入法定化的状态相一致。与债务移转不同,债务加入并未改变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责;债务加入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加入时的债务范围为限。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历来是比较法上的难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对辨识两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仍然无法有效地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当事人作出的履责承诺,系保证或债务加入,涉及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认定,此时应运用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坚持文义优先,同时借助利益关联度等实质性标准进一步分析验证。如穷尽所有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仍无法对当事人之意作出最后的判定,应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现有的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较为有限,该类纠纷的妥善处理需借助在制度功能及利益状况方面与其高度类似的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参照适用存在相应边界,不应与债务加入的实质功能相抵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