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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更名权保护问题研究

李文欣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更名权保护问题研究

李文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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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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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更名权由父母行使。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方父母想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取得对方的同意。司法实务中许多法院坚持父母一致同意规则裁判案件却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虽有部分法院作出变通允许父母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是少数情况。现实情况是父母一致同意规则不尽完善,纠纷化解效果差强人意。有鉴于此,本文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行政规范性文件,整理并分析了法院裁判中的争议和问题,对单方行使更名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阐述,试图重新构建单方行使更名权规则,以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指出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案件中产生的问题。法院裁判中共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父母一致同意规则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父母以自己的一票同意权作交换为自己牟利或是达成协议后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使子女姓名无法变更,从而损害子女利益。二是未成年子女意愿未被法院完全采纳。法院有选择性地采纳不同年龄段的子女意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相较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更容易被法院采纳。三是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正当诉求难以得到支持。法院对于直接抚养人提出的有利于子女权益保护的单方变更子女姓名诉求不予支持,反而保护了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行使子女更名权。 第二部分探讨更名权行使规则的理论基础,梳理了现行立法上和行政上行使更名权的规则。父母一致同意规则源于亲权,亲权与亲子关系、监护联系紧密。不同国家对离婚后父母如何行使亲权的规定可分为三种模式:单方行使亲权、双方行使亲权、单方行使亲权与双方行使亲权并行。我国更名权行使规则可分为立法上与行政上的规则。立法上行使规则包括《民法典》中姓名权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文件和司法解释;行政上行使规则包括行政法规、公安部的批复以及各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部分论述单方行使更名权的合理性。单方行使更名权能够确认既成事实,即确认未经户籍登记机关认可的但是现实中子女频繁使用的姓名,满足了子女变更姓名的需求。单方行使更名权也有利于化解纠纷。父母一致同意规则只能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司法实践需要通过设立单方变更规则来应对离婚后父母无法和平谈判的情况。单方行使更名权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和直接抚养人的权益。就未成年子女而言,单方行使更名权既能维护其身心健康发展也能保障其在诉讼参与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就直接抚养人而言,单方行使更名权既能突破子女称姓上男女不平等的格局也能照顾实际抚养人的权益。 第四部分论述单方行使更名权的必要性。父母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于子女优先的价值位阶。在纠纷中子女利益优先于父母利益,应当是优先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在于填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9条的漏洞。当适用该条解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时,法院应优先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出允许父母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判决。此外,单方行使更名权有利于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从而减少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也有利于促进各地登记程序规则上的统一从而缩小姓名变更规则的地方差异。 第五部分探讨重新构建单方行使更名权规则。父母一致同意规则应作为子女姓名变更的前提条件,法院对于离婚协议或抚养协议中父母达成的有关子女姓名变更约定事项的效力认定要回归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直接抚养人作为单方行使更名权的主体,其也可指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重新确立的更名权规则要对于“共同生活”的含义做进一步的明确和限缩。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单方行使更名权的原则,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法院应当建立对考量因素的分类标准,以肯定事由和否定事由对考量因素作区分,并应当在考量因素中加入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这一事项。父母单方行使更名权应当受到限制。登记变更规则中应规定子女姓名变更次数和变更理由,并强调父母的申请需接受户籍登记机关实质审查。单方行使更名权的救济方式分为两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若父母认为实质审查结果损害了自身权益,父母双方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若父母对行政复议结果存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更名权/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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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民商法学

导师

黄忠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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