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行政执法的固有规范和程式打破原有情境。如应急法系过于强调行政机关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置权,而过多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受应急法系分散立法模式影响,行政机构更倾向于选择相对保守的规范等。仅依靠应急法规而实施的执法和裁量,不能满足纷繁复杂的突发事件中,动态权衡公益与私益的要求。行政执法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难以确保行政应急权适当扩张与公民权利合理限缩的内在原因,在于公益和私益两种利益内在相互联系而又彼此冲突。突发应急状态下,行政执法的权衡对象从原有的一般性法益冲突,上升为关乎宪法根本的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间的价值冲突。法益权衡应当将比例原则、权利位阶理论原则与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原则在行政应急实践中相结合,使得公益与私益间的关系融合成为抽象法规范与具体社会现实的动态创造性活动。 基于我国新冠疫情中行政执法的现实考量,应将法益权衡理论运用到行政应急实践中来:首先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完善现有应急法系以及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规则的基础作用;其次以比例原则为主要导向,在权衡的具体裁量过程中提供适当的价值框架;最后以权利救济作为对权衡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重要补充途径。综合运用规范、原则、制度、监督和救济等手段,将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执法实践的个案之间建立有机的连接,使行政裁量的过程在动态的个案权衡中尽可能趋近于法益的价值选择,是解决冲突和保持平衡的关键,最终实现追求实质上公平与正义的权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