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架构下形成了彼此独立的刑事管辖权制度,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两地跨境洗钱犯罪管辖权冲突的种类,可以归纳为因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两者相互作用形成的冲突三大类。管辖权冲突主要对两地合作打击洗钱犯罪、事后追索赃款的难易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三方面产生消极影响。结合两地跨境洗钱犯罪司法现状和现有刑事法律制度,梳理分析两地洗钱犯罪管辖权冲突的根源,可以总结为三方面:传统管辖原则无法应对复杂的跨境洗钱案件、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差异导致两地司法实践的不同、现有国际公约对管辖权规定的不完善和两地缺乏协调管辖权冲突安排。因此,根据冲突原因提出的协调路径有三: 其一是明晰内地行使刑事管辖权连接点,对于跨境洗钱犯罪中有一正犯行为发生在内地的或是移送赃款、提供资金账户等共犯行为发生在内地的,则可以视为以认为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发生在内地辖域,因而由内地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而对于澳门居民既是洗钱犯罪案件的共犯、又是在洗钱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的从犯,并且同时内地已经对该案件的正犯和主犯等骨干分子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可以将对既是共犯且是从犯的澳门居民实施洗钱犯罪主张的管辖权让渡给澳门法院进行另案处理。 其二是协调两地反洗钱法律制度,包括协调反洗钱前置法体系和衔接刑事制度。协调反洗钱前置法体系的主要方向是推动内地反洗钱监管制度积极回应国际条约,并与与国际标准接轨。具体包括强化“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建立统一的反洗钱主管机制、扩大反洗钱的内涵、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新增域外适用条款。在刑事制度的衔接方面,先确定打击洗钱犯罪的范围,再重点从罪质构造、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理清洗钱罪和掩饰罪的适用规则的衔接关系,以减少两地反洗钱刑事规定的摩擦。 其三是建立两地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协助机制,具体包括采取订立区际反洗钱刑事互助安排的方式从根本上协调管辖权冲突,和通过两地开展合作侦查并尝试借鉴被判刑人移管制度两种方式,力求缓和当前跨境洗钱犯罪管辖权冲突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