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劳动法规制模式下,为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良好的管理秩序,立法授权于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用人单位通常在规章制度中制定惩戒规则以对其员工进行管理,惩戒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范畴,这也导致劳动者受到不当惩戒现象频频发生。现行劳动立法对惩戒权的定性不明,学界众说纷纭,对其法律内涵也尚未理清,司法机关对惩戒争议的裁判标准也难以统一。惩戒争议涉及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冲突与碰撞,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博弈,因此,为平衡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惩戒权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不言而喻。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用人单位惩戒权的基本理论。以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为起点,结合劳动契约对惩戒权来源进行探究,综合学界各学说分析,惩戒权是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经营管理秩序,对违反其秩序的劳动者进行不利制裁的权利,所以,本文认为“维护秩序说”更符合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来源,惩戒权具有组织团体自治权属性与劳动义务请求权属性。 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了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经过梳理,现行劳动法仅对用人单位应制定规章制度以及惩戒解雇进行了规定,经济性处罚散见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其他惩戒事由与惩戒措施、惩戒权行使的具体程序、惩戒权的监督及劳动者受到不当惩戒后的救济方式并无规定。致使实践中用人单位惩戒事由、惩戒措施任意性较强,惩戒程序不规范,恣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原因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缺乏制约以及惩戒权相关立法缺位。 第三部分主要对德国、法国以及日本三个国家关于惩戒权的立法规定进行对比研究,他们在实体、程序以及监督救济等方面对惩戒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细化惩戒事由与惩戒措施,制定民主程序,还通过专门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司法救济等途径对受到不当惩戒的劳动者进行救济,形成比较完善的惩戒权法律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着重分析立法方面的问题,针对问题从实体、程序以及监督救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惩戒事由需与劳动义务、劳动者工作相关联,不得制定限制或剥夺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惩戒措施,同时限制经济性惩戒、规范惩戒性调岗、限制惩戒性解雇;其次,规范惩戒规则的创设程序、惩戒权行使程序,注重劳动者的参与;最后,惩戒权行使应接受相应部门的监督,将惩戒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为受到不正当惩戒的劳动者拓宽权利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