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廷始开海禁。随着各国商船不远万里航行至广州进行贸易,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广东海面发生的商船海难事故也在显著增多。为了救助、抚恤和遣返各国海难难民,清廷建立起了海难救助机制。康熙朝设立“地方官责任制”,创立“难番归国”事宜的上报程序;雍正朝始设“讯明”程序,要求广东官府对难民进行审讯后才能进入救助流程。乾隆时期,随着“外洋红毛等国番船”只准在广州通商,粤洋地区的外国商船海难事故显著增加。为了应对频繁且多变的海难事故,广东官府加强海防及对进出口洋船的稽查核验,与其他省份开展难民救助与遣返合作。清廷明确了救助经费的来源,并详细规定了难民的抚恤待遇,构建起了成熟的海难救助体系。嘉庆时期,由于海盗横行粤洋,来粤外国商船时遭抢劫与绑架,发生海难事故的概率大增。然而清廷水师孱弱,无力保护通商航道不受威胁,其海难救助机制初显危机。道光时期,因清廷缺少处理海难事故的机构和海上救援的专业组织,行商承担过重责任,以及通事无法胜任讯明中的翻译工作等问题,广东官府在面对日趋复杂的海难时,其传统的海难救援方式逐渐失灵。在华外商开始探索自身预防海难的方法,建立海员医院等拯救海难难民的机构。在鸦片战争之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迫使清廷淘汰无法适应时代的海难救援机制,中国的海难救助方式开始朝近代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