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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研究

刘青藤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研究

刘青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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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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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因编辑婴儿案”引发了学界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这一事件不仅凸显了基因编辑技术滥用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暴露了我国在生物安全刑事立法方面的不足。《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基于该事件所暴露的风险而作出的紧急性立法,虽然填补了我国基因安全的刑事立法空白,但是对于本罪的保护法益以及构成要件标准等尚未明确,为了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本文基于“基因编辑婴儿案”的思考,以逻辑分析法为主要分析方法,从刑法教义学的视角出发对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进行罪刑规范梳理,从本罪的保护法益、构成要件解析、本罪的具体认定与立法完善四个方面进行细化研究,以期为司法适用提供些许参考思路。 第一部分分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法益问题,以植入基因编辑人类胚胎的行为所侵害的风险为切入点,从植入基因编辑胚胎所涉及的伦理和医学风险,以及风险刑法视角下基因编辑行为滥用的社会风险展开论述,而后通过明确本罪侵犯法益系属集体法益的性质,简要介绍学界关于本罪的法益观,进而引出本文认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应以二元论视角,肯定集体法益的属性,并明确提出本罪集体法益应还原为具体法益——生命健康安全说的倡导。 第二部分具体剖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就如何理解罪名中“非法”二字进行分析,解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颁行稿中删除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表述,而罪名表述中却含有“非法”二字的原因,阐释“非法”二字具有包含违法阻却事由的可能性。接着,对“基因编辑”从概念和分类上理解;人类“胚胎”的理解应采扩大解释,即“胚胎”应包括胚胎及胚胎形成前发展阶段的所有形态。其次,对如何认定“植入”进行阐释,从概念、不同行为类型中理解“植入”,并指出“14天原则”不影响“植入”的认定。然后,本文对“人体体内”的理解作扩大解释,认为应包括子宫及其附件,同时对人造子宫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也应纳入本罪规制范围。最后,本文罗列“情节严重”可能存在的具体情形对条文中“情节严重”进行解释。 第三部分分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具体认定问题。分别论述如何界定和平衡针对人体胚胎基因编辑行为的科研自由程度和入罪问题之间的关系,本罪与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以及本罪着手的认定起算标准及浅析本罪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犯罪形态。 第四部分是对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立法展望。面对基因编辑胚胎刑事立法规制的不足,为提高立法水平,完善立法内容,分别从应将本罪犯罪主体扩大至单位犯罪,增设新罪以及完善我国基因编辑前置性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立法的衔接必要性和建议两方面展开。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刑法规制/司法适用/构成要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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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王骏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南京财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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