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和婚姻观念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夫妻忠诚协议,它对于保障配偶权益和彰显社会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但由于其往往兼具身份和财产属性,涉及道德、法律多个领域,学术界和司法领域对其的认定存在一些分歧。而《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突破了原《合同法》第2条“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更多完善的可能,同时其中的“参照适用”也对司法审判提出了考验。 笔者总结了89例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样本案例,通过对这些司法案例的研究,发现目前法院作出的效力认定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现象。仔细分析后发现具体问题为忠诚协议性质认定分歧、忠实义务范围认定不一、法律适用的依据不一、单独可诉性不明确。其中性质认定存在分歧是关键,明确忠诚协议性质是给出认定进路的前提。 关于忠诚协议性质主要存在“身份协议说”、“财产协议说”、“非典型协议说”、“道德行为说”、“侵权赔偿说”五种学说理论,本文对这五种学说理论进行了深度的分析并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探讨,得出“夫妻忠诚的协议宜归为非典型合同”的结论。 本文在明确忠诚协议的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进路。首先,为确保表意真实而确立签订标准:第一,签订主体适格,需具备法定的夫妻关系;第二,需以书面订立并公证。其次,明确忠实义务范围仅限定在性忠诚。然后,统一法律适用:有特别法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无规定的,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身份关系的相关规定;没有限制和违反的适用合同编,反之则不能适用。最后,明确了忠诚协议不具有单独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