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朝臣的上奏、皇帝的上谕、晚清地方的“清讼”章程等均可反映:词讼积压的现象在清代十分普遍。造成词讼积案泛滥的主要原因为同级集权所导致的有限理讼能力难以应付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所带来的不断扩大的词讼规模。对此,朝廷采取了规定审限罚则、实行自理词讼清册制度、建立地方大员监督州县理讼的机制的做法来加以规制。 汪辉祖认为拖延审理词讼不仅会累民,还会导致讼师蠹吏等弊病产生。汪辉祖将造成词讼积案的原因归结为官与讼师,在他看来,州县懒政、好收词讼、官无成见、裁决不公以及讼师唆讼均为造成词讼积案的原因。 汪辉祖应对词讼积案的措施包括减少新词、清理未结词讼、解决疑难积案。首先,汪辉祖试图减少新词讼的产生并尽可能地限制词讼进入衙门:一方面,汪辉祖通过大堂理讼方式教化百姓,并采用推行保甲法、打击讼师的做法减少讼争、防止讼师唆讼;另一方面,汪辉祖不轻准词状,在审理之初便批驳刁诉、借名启讼之诉,并主张对待细微纠纷应予以调处。其次,汪辉祖提倡通过缩短审限与勤政的方式清理未结词讼,尽可能避免积案的出现:一方面,速审速结词讼,审不改期,适当减少票差的使用,从而缩短审理期限;另一方面,勤于理讼,讼至立剖。最后,汪辉祖在面对疑难积案时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对待真相不明的疑难积案,力图求取实情。汪辉祖采用“迂回包抄”的审讯手段审理部分陈年旧案,在审理疑难、积压已久且有待查勘的词讼时体问当地耆老、乡农相关风土人情,从而获取真相。一是对待真相已明的疑难积案,尽力做出使得两造信服的裁决。汪辉祖在理讼时,考虑情理又会寻找有无相应律例,力求情法两尽;同时他也会在审理涉及家族纠纷的疑难积案时亲加谕释,从而感化两造停止讼争。 汪辉祖应对词讼积案的司法实践,为当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民事积案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