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刘欣慧

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刘欣慧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南昌大学
  • 折叠

摘要

本文主要是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进行司法适用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好意同乘进行概述,简要阐述了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对好意同乘的概念及性质,并且作了简单的对比,后着重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的供乘人与搭乘人达成合意、供乘人无偿提供搭乘、搭乘的为机动车辆、搭乘的机动车为非营运车辆四个适用条件作了阐述和说明。第二部分是对选取的2022年公开的好意同乘司法裁判案件作了分析研究,从好意同乘的重大过失认定情况、重大过失与赔偿责任的关系、减责幅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况、伤残等级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五方面着手分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不一、减责幅度存在显著差异、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存在分歧三大司法适用问题。第三部分至第五部分是针对前述提出的司法适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在好意同乘的重大过失认定标准上,可参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第一部分“基本事实的认定”和第二部分“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结合不同行为类型的过错程度来作裁判;在减责幅度上,先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明确了供乘人和搭乘人各自相应所需承担的责任比例后,对供乘人的抽象轻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减轻10%-20%的赔偿责任比例,对供乘人的具体轻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减轻20%-30%的赔偿责任比例,对于其他特殊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比例可为0-10%或30%-50%;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上,可以先考虑搭乘人是否达到等级伤残,再结合考虑实际损害对搭乘人产生的精神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且对一般过失情形下的供乘人也应当按照好意同乘的减责比例减轻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而对于重大过失和故意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须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司法适用/损害赔偿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黄娅琴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南昌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